(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下同)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原初中毕业学校,下同)或户口所在区报名。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学生可在本市参加中招报名:
1.学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同时本人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学生所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上登记地址所在区报名。
2.学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学生属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学生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名。 
3. 学生父母一方现属本市常住户口(其中现属本市常住户口为学生继父母或养父母的,须依法与学生建立抚养关系或收养关系连续满3年)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须取得2020年本市中招报名资格),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名。
符合此类的学生须具有连续3年本市初中学籍;学生本人有效期内连续满3年《上海市居住证》,或者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地址与现属本市常住户口父(或母)实际居住地址一致。
4.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学生为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设站单位所在区报名。 
5.学生父母一方为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学生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名。
6.学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名。
7.学生属经市政府侨办认定华侨身份,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名。
8.学生为在沪定居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名。
(三)学生属过渡期内锁定名单的大屯、梅山、鲁矿后方基地(以下简称“后方基地”)职工子女,且为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相应的后方基地报名。
(四)持有效签证的外国护照并合法在本市居留的18周岁以下学生,如继续在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升学就读,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名。
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参照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报名所在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五)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条件另行通知。
(六)符合第(一)(二)款的本市特殊教育学校(含普通学校特教班)应届初三残疾学生和本市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应届初三残疾学生,可参加本市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含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下同)招生,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名。
本市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应届初三残疾学生,如确需参加本市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须于2021年3月7日之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通过上海市特殊学生教育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特殊教育评估中心”)组织的评估。
二、有关说明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报名对象,所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见附件1,其中涉及的《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须至2021年5月7日仍有效。
(二)参加202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的学生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报名。参加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中学5所学校招生的学生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报名。
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不得录取或预录取未经报名审核通过的学生。
(三)参加报名的学生只限在1个区参加报名;学生报名身份一旦确定不可更改。
(四)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不能参加中招报名。
(五)符合本通知报名对象的应届初三学生或往届初中毕业、结业信息需在全国学籍系统内进行查验核实。
(六)属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报名对象,今后如需参加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报名以及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报名的,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七)市教委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托市大数据中心对上述各类报名对象的报名资格及证明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对于使用虚假或失效的材料获得报名资格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名资格。如学生已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则取消其录取资格以及相应高中阶段学校学籍。
(八)获得202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资格并完成报名的学生视为自动获得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考试的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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